以案說險在身邊丨遠離“股權眾籌”新騙局 小心“非法集資”新招數

      更新時間:2022-09-29

      案例簡介

      消費者李先生近期偶然機會認識了自稱某互聯網投資公司“股權管理負責人”的石先生,石先生表示自己所在公司經營的電子商務已估值數百億元,即將在海外上市,為擴大經營規模,該公司以“金融創新”“股權眾籌”的名義,在全國范圍接受“股權投資”?!氨娀I”每1000元為一份,一份起投,不設上限,并承諾按年化不低于12%收益率進行分紅返現,三年內無法實現上市目標,由公司全額回購股權。同時,“投資人”若能引入其他“新投資人”,將根據“新投資人”的人數和投資額度獲得額外現金獎勵。

      這樣的“高收益”項目吸引了不少像李先生一樣的“投資人”的積極參與,李先生分三筆投入了十余萬元,同時介紹親朋好友累計“投資”近50萬,并獲得了數萬元的“分紅”。然而半年后該公司突然以增資擴股為由停止對投資者的分紅返現,而李先生也無法聯系到石先生,李先生到公司辦公地點要求撤回“投資”時才發現早已人去樓空,前期“投資”也血本無歸。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5號)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許可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網絡、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信息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span>

      2022年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強調,要繼續對非法集資保持嚴打態勢,形成有力震懾。在《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國令第737號)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span>

      本案中,某互聯網投資公司打著“金融創新”“股權眾籌”的旗號,非法吸收公眾資金、層層返利、發展下線,其本質就是采取龐氏騙局的方式,利用“新投資人”的錢來向老投資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報,以制造賺錢的假象進而騙取更多的“投資”。李先生受到高息收益誘惑,未能有效識別此“投資”為“非法集資”的本質,最終前期“投資”也打了水漂。

       

      消費風險提示

      小編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為保護自身財產安全,一定要做到一“清”二“白”三“看”四“問”,遠離非法集資。

      一清。認清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的原則。非法集資是是國家明令禁止和嚴厲打擊的非法活動,參與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由此造成的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國家不予代償。消費者應認真識別,謹慎投資,遠離非法集資陷阱。

      二白。一是明白非法集資的本質是“你圖別人的高利,別人圖你的本金”,切勿撿了芝麻丟西瓜。類似本案“投資返利”非法集資的表現形式還有很多,例如:投資“高收益理財產品”、游戲理財、消費返利、實體投資分紅等多種形式,欺騙性和隱蔽性很強,涉及面廣,危害性大。二是明白高收益意味著高風險,收益永遠和風險成正比?!笆找媛食^6%就要打問號,超過8%就很危險,10%以上就要準備損失全部本金”,切勿存在“天上掉餡餅”的僥幸心理。

      三看。一看工商登記資料,查明相關企業是否為合法企業、是否辦理了稅務登記等法定手續,如果企業身份不合法,則有詐騙嫌疑;二看相關企業是否已取得金融監管部門的相關批文、確認理財產品是否在其批準的經營范圍內,不具備相關資格的企業是不能銷售理財產品的;三看相關企業過往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記錄,規避不法分子非法集資異地重犯的風險。

      四問。一問自己是否了解要購買的產品性質,是否具備相應的風險承受能力。二問專業人士的意見,特別對親朋好友低風險、高回報的投資建議和反復勸說,要多問一些專業人士的意見,防止成為非法集資的目標;三問相關部門企業或產品信息,對于無法認定是否為非法集資的情況,應詢問有關部門進行再確認,待了解詳情后再作投資決定;四問發現或發生非法集資后怎樣維權。消費者一旦發現企業或個人有非法集資違法活動,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查處;如果不幸成為非法集資受害者,要注意收集非法集資活動的證據,協助公安機關辦案,切忌心存幻想,避免遭受更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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